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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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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1: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时,聘用单位可否不予批准?

【相关案例】

某电视台的在编职工王某,由于希望与朋友一起创业,向单位提出辞职。可是单位领导就是不予批准,甚至还要扣押他的档案。他想知道,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员工的辞职要求?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单方解除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有一些特殊要求:首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其次,该工作人员需要亲自书写解聘申请书;再其次,如果该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上工作,或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还要经历脱密期;最后,双方对于工作人员单方辞聘的行为没有特别约定,才能依法解除。

当该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互相配合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事业单位不能无故扣押个人档案。但是,如果本案中事业单位就工作人员辞聘有特别约定,不满足相关条件时工作人员当然不可离职,该事业单位也就当然可以继续保管个人的档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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